配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第20條之1第1項,如持有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之民眾,包含:槍管、槍機、轉輪、滑套、槍身、上機匣(上蓋)、下機匣(槍身)、彈匣及撞針,請於即日起至114年2月12日止攜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派出所申請自願報繳或報備持有(不會有法律追訴),違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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